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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3-06-23active

API联动协议

本联动企业(下称“运营工具服务商”)与酷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服务提供商”)签订如下API联动协议(下称“本协议”)。

 

第一条(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为在“服务提供商”运营的网购(中介)平台的Back-Office(通信网络服务器软件)与“运营工具服务商”运营的解决方案联动的过程中,为保护个人信息,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余事项。

 

第二条(术语的定义)① 本协议中所涉及的各术语的定义参见以下各条。

  1. “API联动”指,为使“运营工具服务商”的“运营工具使用者“(下称“使用商”)能够在“服务提供商”的“平台”上进行订单信息管理等综合运营管理,通过“服务提供商”提供的“API(Application Program Interface)”将“服务提供商”的“平台”与“运营工具服务商”的“运营工具”联动。
  1. “系统”指“API联动”及其运营过程中所需的“服务提供商”及“运营工具服务商”的服务器及通信网络等。
  1. “使用商”指通过“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平台”销售商品,且为了销售工作的便利与“运营工具服务商”另行签订“运营工具”服务使用协议的一方。
  1. “顾客”指在“服务提供商”提供的“平台”上购买“使用商”销售的商品等的人。

② 本条中未涉及的术语的定义遵循惯例。

 

第三条(义务)“服务提供商”安全地向“使用商”提供“顾客”的个人信息并管理运营系统的安全。

为使“运营工具服务商”能够管理“使用商”的订单信息并进行综合运营管理,在与“服务提供商”的“平台”进行“API联动”的过程中,应对“使用商”委托的“顾客”个人信息等进行安全地管理。

“运营工具服务商”在履行工作时不得采取以下行为。

  1. 将API用于发送垃圾信息或广告性信息的行为。
  2. 擅自复制、储存、加工并分发通过API获取的信息,或提供给第三方的行为。
  3. 在“提供商”平台上除了出于运营和管理使用订单信息之外,通过API提取数据并创建数据库的行为。
  4. API提供的数据不符合使用宗旨和目的的行为。
  5. 任意增加“提供商”规定的API允许量,或者通过多数“使用商”获得的信息变相增加有限的API呼叫量。
  6. “运营工具服务商”通过自身软件亲自向第三方提供“API联动”的行为。
  7. 在违反法规的服务、程序、应用程序等方面使用API的行为。
  8. 妨碍或试图妨碍“提供商”的业务或“提供商”服务器及网络中执行的所有活动的行为。
  9. 从“使用商”获取到的API 密钥等API相关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让没有权限的人阅览的行为。
  10. 通过其他“提供商”的系统迂回调用API的行为。 

     

④ 双方当事人应赔偿因违反本条义务而对对方或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如果对方没有相应责任的情况下,对对方发生法律索赔时,应通过自身的费用和努力免责对方。

 

第四条(API联动办法) ① 为使“运营工具服务商”能够综合运营管理“使用商”的订单信息等,需与“服务提供商”的平台进行API联动。

②“服务提供商”与“运营工具服务商”进行“API联动”的过程中,须提供与使用的各项内容请参考【附录1】中的定义。

“服务提供商”在“使用商”使用“运营工具服务商”的服务时,提供可以识别“使用商”的“运营工具服务商“的功能(API密钥等)。

若“服务提供商”因改善服务等原因,导致API联动出现相关变更时,将提前通知“运营工具服务商”。

⑤“服务提供商”及“运营工具服务商”可通过协商调整API联动的时间。

 

第五条(验收及联动限制)“运营工具服务商”根据第四条内容进行“API联动”开发。

“服务提供商”可以验收“API联动”的质量、性能、是否正常运作、有无异常等,若“API联动”的质量、性能及正常运作方面存在异常情况,可以向“运营工具服务商”要求进行优化完善开发。

③“API联动”完成后,若因“运营工具服务商”或“使用商”的过失导致“服务提供商”的系统发生故障,“服务提供商”可以限制“API联动”或采取暂停认证信息(API密钥、账户)发放等措施。

③“API联动”完成后,若查明“运营工具服务商”违反相关法律,或是向“使用商”提供虚假信息等, “服务提供商”可以限制“API联动”或采取暂停认证信息(API密钥、账户)发放等措施。

 

第六条(系统运营及维护) ① 为顺利进行“API联动”,“运营工具服务商”应承担维护、管理义务,防止“运营工具”等自主开发的系统出现故障,并负责优化、修复故障等。

② 当“API联动”出错时,“运营工具服务商”应迅速排查并修复错误。

 

第七条(个人信息管理责任① “服务提供商”向“使用商”提供“顾客”同意范围内的个人信息,当“运营工具服务商”为“使用商”进行“API联动”时,应在该同意范围内安全地处理“顾客”的个人信息。

② 双方应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施行令中所规定的技术、管理方面的保护措施义务,以及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安全地处理第一项中规定的“顾客”个人信息。

 

第八条(保密义务)

除非提前获得对方的书面同意,或是相关法律、法院的判决认可,否则“服务提供商”和“运营工具服务商”不得将本协议中获取的对方的信息或资料用于本协议目的以外的用途,或将其提供、透露或公开给第三方。

 

第九条(协议变更

“服务提供商”和“运营工具服务商”可以另行通过书面或电子文件等形式协商后,变更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第十条(不可抗力)

若因自然灾害、战争、暴乱、法律法规、法院的决定、政府的规定等当事人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有效期限)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但是,若在协议到期一个月前,一方当事人没有通过书面形式表达拒绝协议延期意愿,则本协议自动延期1年。

 

【附录1 API联动项目

“服务提供商”和“运营工具服务商”将要联动的API仅限于以下“运营工具服务商”需要联动并提交给“服务提供商“的项目。这些API中提供的项目可参考"https://developers.coupangcorp.com/"网站中的详细定义。(签订本协议后,若上述网站中相应项目有变更、修改或被删除,则将根据上述网站进行变更、修改、删除)。

No 项目名称 备注
1 物流中心APIs  
2 品类APIs  
3 商品APIs  
4 配送/退款APIs  
5 退货APIs  
6 换货APIs  
7 优惠券/返现APIs  
8 CS APIs  
9 结算APIs  
10 CGF/CGF lite 全球物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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